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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稿

“中国平安” 驰名中国

时间:2004-09-09   文章来源:中国平安   【字体:       

    赢得一场官司,捍卫一个品牌。8月30日,集团诉讼一件金额不大的商标侵权案胜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国平安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判决生效,集团商标正式获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这也是深圳中院认定的第一例驰名商标。
    集团首席律师姚军向记者讲述了判决“背后的故事”。从集团商标于1999年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成功之日起,公司就开始了申请将平安商标认定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漫漫征程。
    2002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驰名商标的认定由“一次性认定、终生享有”,改变为“通过案件认定、一案一议”。即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通过商标侵权或商标异议的案件,向国家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提出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请求,国家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根据商标的知名度、持续使用时间、宣传力度等方面进行认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在再次遭受侵权事件时,并不当然地会再次得到认定而受到保护,而是需要再次向国家商标局或人民法院提出认定申请,但是已经获得驰名商标认定这一事实将对再次获得认定大有裨益。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也由国家商标局一家机构认定,改由国家商标局和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可认定。
    2003年9月,集团法律部发现深圳某设计公司擅自制作的行销辅助品印有公司商标,遂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在诉讼中要求法院认定集团当时使用的旧司徽及商号组成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法院经过7个月审理,判决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在15天的上诉期对方未提起上诉,判决于2004年8月30日生效。由新司徽组成的新商标,目前在审查阶段(国家商标局规定的新商标审查期限为一年半),尚不具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但是由于原司徽与新司徽差别甚微,此次驰名商标的认定,对由新司徽组成的商标同样具有保护作用。
    姚军告诉记者:“集团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表明公司品牌被一般公众认可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获得了比一般注册商标更优越的社会地位,相比一般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将得到更强、更全面的保护。”
    他介绍,相比与其他商标,驰名商标的优势在于:他人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他人不得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中国平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我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公司认为他人将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时,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更重要的是,公司对恶意注册侵犯我司利益的商标,享有无期限的主张权,而普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
    姚军指出,公司商标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商标保护工作的一个里程碑,公司商标和品牌的提升还需要每一位平安人的努力。只有当商标保护的意识深深植入平安人的心中,商标保护成为每一位平安人的自觉行为,平安的商标和品牌才能真正实现驰名商标的内涵。